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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加大对外开放

    信息发布者:八面村一碗水
    2017-08-27 21:56:34    来源:四川省招商引资指导意见   转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深入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全方位对外开放,努力走在西部全面开发开放最前列,全面建设内陆开放战略高地,打造西部投资首选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抢抓四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以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建设为契机,持续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政策,营造吸引境外和省外资金、技术、人才良好环境,积极承接境外和省外产业转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外来资金参与四川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参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开放创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着力促进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特色优势产业等优质项目来川落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高端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金融工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参与“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政策措施。更加注重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配套产业沿链招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重点支持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与燃机、高效发电和核技术应用、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设备、农机装备、油气钻采及海洋工程装备等我省先进制造产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鼓励发展高端服务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参与投资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物流、旅游、会展、电子商务、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知识产权、评级服务、电子信息、服务外包,以及“互联网+”医疗、康养等领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限、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完善内外资企业在建筑、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审核规程。(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外商投资鼓励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川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四川部分中增加石墨的高端应用和精深加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及制造,环保设备制造及解决方案应用,TFT—LCD、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卫生咨询、健康管理等医疗信息服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中心建设等产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标准制定。对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市场空间。加快我省签订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进程,扩大政府采购开放领域。定期公开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等。严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门槛。有序吸收外商投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加快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等开放平台建设,赋予更加充分的试验权和自主权,建立完善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复制的吸引外来资金经验在省内推广。发挥开发区排头兵作用,支持投资我省重点产业的企业优先入驻开发区。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可按本级权限提高开发区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留存额度,用于扶持开发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引资成效好、开放程度高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扩区、调区和升级,并优先推荐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中德、中法、中韩、中意、新川、国际生物城等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加快临空临港经济示范区建设。积极支持有条件地区申报设立开放口岸,支持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建设,扩大成都航空口岸服务能力,推动青白江中欧班列(成都)铁路场站有序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力度,强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九)加强重大引资项目财政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建立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激励奖补机制,通过整合部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当新增安排增量资金,对投资促进工作,特别是推动重点项目落地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给予奖补。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用好用活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指导市县加快项目储备和筛选,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促进资本招商。(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引资项目用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省级配套70%、地方配套30%。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生产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开发区用地方式。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适当下调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按规定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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